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110,2017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威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