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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台灣普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宅 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烈及張令宜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9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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