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156,2017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軒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32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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