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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李哲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零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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