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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蔡瑋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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