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39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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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名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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