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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葉俊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胡清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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