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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鳳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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