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91,2017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賴英村
被 告 吳漢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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