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2367,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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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吳愫媚
被 告 林品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有本院依職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之帳戶基本資料1 份之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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