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2987,2017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9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馮繼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400元
合 計 3,4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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