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單繼德(原名:單紹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