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378,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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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78號
原 告 林晉源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中崙郵局第97號
被 告 陳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點第四行內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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