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556,2017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王文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道○號北向10.7公里,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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