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557,2017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修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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