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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友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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