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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635號
原 告 名門翠堤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燕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玉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被告陳玉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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