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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原 告 山崎肇
被 告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楠本正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訴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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