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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吳翊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佩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9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
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3,279『萬』元整...」,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
並查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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