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金恩慶
訴訟代理人 田本謙
被 告 台灣新住民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0 日前補正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地下1樓(下稱系爭房屋)之105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就系爭房屋鄰近交通、生活機能等作說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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