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13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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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33號
原 告 趙殿鵬
被 告 徐麗萍
被 告 董清瀧(原名宋克勤、董璟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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