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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祐慶
鍾秀茹
兼上2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朱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代號0000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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