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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善盛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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