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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
反訴原告 潘俊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反訴被告 林瑋軒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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