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284,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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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勝治、管中陵即華美牙醫診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繳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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