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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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