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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陳月英、黃德泰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5萬2,900元【計算式:聲明18萬8,075元-勝訴3萬5,175元=15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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