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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王瑞陽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被 告 楊德
被 告 楊銓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2,400元(原告書狀見本院卷第32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6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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