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421,201705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姚清潭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葉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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