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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原 告 吳高素貞
吳育奇
上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吳清心
被 告 許麗玲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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