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70號
原 告 黃柏瑞即羅志明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黎逸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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