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51,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漆紋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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