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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17號
原 告 廖芳儀
法 定代理 人 廖啓宏
訴 訟代理 人 郭昌凱律師
被 告 王子維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被 告 王琦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王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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