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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曾玟寧
黃銀雪
葉子瀅即葉家穎
黃傑澧
李志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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