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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曾玟寧
黃銀雪
葉子瀅即葉家穎
黃傑澧
李志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被 告 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景雲
翁佳琪
黃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藍金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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