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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陳勝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冠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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