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5866,2018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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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弘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衛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陳思妤律師
林少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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