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60,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陳雍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林漢良間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16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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