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620,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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