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6569,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56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蘇偉譽
被 告 何美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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