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825,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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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25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陳惟先
被 告 吳姿青
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玖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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