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賴清吉
賴玉枝
賴明玉
賴麗華
賴秀眉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錦地、林賴秀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25 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