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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汪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機票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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