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886,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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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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