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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9760元。
原告僅繳納18萬6760元,尚欠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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