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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庭華
張枝梅
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就學貸款借據第12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張庭華、張枝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庭華自民國97年起至100 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176,411 元,並邀同被告張枝梅、張國基為連帶保證人,同時書立借據契約6 份,原告借款後,被告張庭華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張國基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沒有意見,惟希望原告給予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機會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證。
而被告張國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沒有意見,希望原告給予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機會等語,惟此並不影響其應依約所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
另被告張庭華、張枝梅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香伶
法 官 詹慶堂
附表:
┌─────┬────────────────┬─────────────────┐
│請求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 │期 間│ 年 息 │期 間│ 年 息 │
├─────┼───────────┼────┼───────────┼─────┤
│7,551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8,739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2,039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2,040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2,039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2,086元 │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 │ 1.62 %│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 │0.162 % │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 1.55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 │0.155 % │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 1.15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0.115 % │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
│ ├───────────┼────┼───────────┼─────┤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 4.17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 │0.417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 │0.834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
合 計 1,3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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