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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王英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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