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299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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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299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王義傑
被 告 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永豐銀行蘭雅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張,詎屆期經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認諾原告之請求。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度臺上字第 843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法第279條第1項、第246條亦均有規定。
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惟於106年4月26日提出書狀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被告並非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訴之聲明內容為承認,故不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
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惟被告所提書狀雖不生認諾之效力,仍可認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就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正。
次查原告主張就如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支票,已遭台灣票據交換所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堪認其餘尚未到期、如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支票票款,被告即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則原告就尚未到期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亦屬有據。
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應負擔訟費,以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毋庸訴訟,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雖行認諾,而於其是否毋庸訴訟,不僅不能證明,或可認其有起訴之必要者,自無令原告逕行負擔訟費之理(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81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亦未提出原告無庸起訴之證明,自無令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理,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295元
合 計 21,295元
附表:
┌─┬─────┬──────┬──────┬──────┐
│編│  面  額  │發 票 日 期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新臺幣)│            │            │            │
├─┼─────┼──────┼──────┼──────┤
│ 1│ 359,625元│106年2月2日 │106年2月2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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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59,625元│106年3月2日 │106年3月2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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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71,500元│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AJ0000000   │
├─┼─────┼──────┼──────┼──────┤
│ 4│ 456,750元│106年6月2日 │106年6月2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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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04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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