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304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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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3048號
原 告 林權樺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0147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412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而系爭支付命令則係以原告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借貸契約(下稱原借貸契約)為據。

然原告前曾於民國94年8月11日出境,嗣於同年10月25日入境,並於同年11月2日復行出境,而原借貸契約之借據所載對保日期為94年10月26日,是以被告對原告之債務存有時間上爭議,疑為遭人冒名申請信用貸款等語。

並聲明: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借貸契約借據所載之對保日期為94年10月26日,而原告於94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2日間並未出境,故原借貸契約之對保日期與原告入出境時間並未存有時間爭議。

又觀諸原告於借據上之簽名與本件起訴狀及其護照上之簽名,由字型、字跡、字體大小、運筆習慣等,依肉眼即可識別為同一人所簽具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等。

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權之事由」,則係指可使執行名義所載請求之全部或一部暫難行使之事由,如因債權人之允許而得延期清償等。

申言之,就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債務人僅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消滅或妨礙事由起訴,不得對於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再行爭執,若其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反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據以提起異議之訴。

再按104年7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生同一之效力。」

,該條規定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並自公布日施行,可知104年7月1日前核發之支付命令如未經合法提出異議,仍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㈡經查:系爭支付命令係95年5月17日所核發,於同年6月3日送達,並於同年6月26日確定,有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故仍應適用104年7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揆諸前開說明,債務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就系爭執行命令確定後發生之消滅或妨礙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是本件原告主張94年10月26日簽立之原借貸契約係遭冒名簽訂等情,發生時間在系爭支付命令確定之前,縱認屬實,亦係對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之異議事由予以爭執,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014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周美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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