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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正洪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顏美華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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